2008年6月10日,我院张式军副教授应邀出席由美国佛蒙特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和清华大学环境资源能源法研究中心主办,美国国际开发署和台达环境与教育基金会资助的“能源机构改革与能源法课程开发”国际研讨会,并在会议上作题为“中国能源监督管理体制构想”的专家报告。
张式军副教授的报告重点论述了我国能源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思路。他认为,为保证能源供应安全,应当改革现行的能源管理体制,改变低级别多头管理的现状,采用高级别的集中的能源监督管理模式,从战略的层面对我国的能源实行统一的宏观管理,制定权威的能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统一的能源政策和法规,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建立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统一的以能源战略管理为核心的能源监管体系。按照“政监分离”的原则,组建综合性的能源管理机构(能源主管部门)和专业性的能源管制(监管)机构。改革的要点包括四个方面:(一)建立高级别国家集中型能源管理模式,在中央一级设立能源主管部门;(二)实行政监分立的能源管理体制,设立全国性的、独立的、专业性的能源监管机构――能源监管委员会;(三)在地方设立区域监管机构;(四)建立完备的能源监管法律体系。
最后,结合自己参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的研究和制定的立法实践和经验,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清华大学专家版,2007年9月稿)中对“能源管理体制”的专项研究成果,张式军副教授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的制定中,能源监督管理体制是不容回避的问题,而且在形式上宜设专门章节予以规定和明确,在内容上,张式军副教授向中外专家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清华大学专家版,2007年9月稿)的章节设计,即专设一章《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