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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民商法沙龙第十二期:软件交易拆封合同的一般性研究
作者: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网站        发布时间:2009-05-31        阅读量:
 

2009525下午,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海右博士生论坛137期暨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民商法沙龙第12期在113教室举行。本期论坛的题目是“软件交易拆封合同的一般性研究”,由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2008级民商法博士研究生于海防主讲,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秦伟副教授、山东省检察院王庆岭博士作为评议人参加了论坛。

在主题发言环节,于海防博士主要从三个方面对“软件交易拆封合同”进行了研究阐述。第一,对拆封合同进行了界定,根据拆封合同的使用流程,将拆封合同界定为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对方当事人只能凭包装上的条款或提示进行意思表示,付款接受标的物后方可知悉合同内容的格式合同。第二,讨论了拆封合同合法性认定的问题:首先,拆封合同的使用是符合合理的商业惯例的,有利于减少销售成本,并最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其次,拆封合同的使用不违反传统的合同法理论,在拆封合同中同样存在交易双方的意思合致;另外,拆封合同是对知识产品的债法保护方式,通过对合同成立、生效条件的限定,以及具体条款的效力规则来对拆封合同具体内容加以规范完全可以维护知识产权法希望的利益衡平状态。第三,就拆封合同的成立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销售者为销售的目的而将软件标价陈列的行为构成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只是这种要约在满足一般要件之外,还必须向相对人提供退还请求权,否则将视为要约欠缺有效要件而不能生效。购买者付款、携带货物离开后,在作出承诺之前,于一定期间内可以任意行使退还请求权;对于拆封合同中的承诺认定,理论上存在非常大的争议,于海防博士认为:付款行为、拆封行为均非承诺。承诺人按键点选“同意”、继续安装的行为构成以意思实现的方式作出的承诺,这种承诺应界定为以行为方式作出的默示承诺,构成意思实现。

在论坛互动阶段,同学们根据于海防的讲述,有针对性的提出问题,对于“退还请求权”的性质、拆封合同的成立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最后秦伟副教授、王庆岭博士对于本期论坛给予了深入细致的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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