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讯

首页 -- 新闻快讯 -- 正文

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举办“鑫士铭法律实务大讲堂”第九讲——裁判文书中的习惯:问题、成因与对策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25        阅读量:


4月24日,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鑫士铭法律实务大讲堂”第九讲于华岗苑举办。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主任孙瑞玺以“裁判文书中的习惯:问题、成因与对策”为题作学术报告。本次讲座由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副院长付本超研究员主持,青岛仲裁委员会原副主任田有赫,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刘学信担任与谈人,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部分师生和相关法律实务人员参加讲座。


DEAF


孙瑞玺从习惯的重要性以及日常生活中的习惯谈起,明确本次讲座主要讨论的是法律上的习惯。首先,他从具体的裁判文书引入,分析了裁判文书中的习惯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五个方面的问题:裁判文书中的习惯存在习惯与书面合同和默示行为混同、习惯杂乱无章、事实习惯与法源习惯混用、习惯有名无实以及习惯证明不到位五个方面。其次,他从立法、司法、理论以及实务四个层面剖析了裁判文书中的习惯相关问题的成因。最后,孙瑞玺提出了解决裁判文书中习惯相关问题的立法、司法、理论以及律师实务四个方面的对策,并指出将中国本土的习惯进行法律适用以解决中国问题、保有中国法律的独特性仍然任重道远。


12CE9


与谈环节,田有赫以生活实例讨论了习惯与默示行为的区别,具体分析了习惯的具体内容、意义,并从依法和合法的区别方面探讨了习惯在司法裁判和仲裁中发挥的不同作用。刘学信则以例子举例论证了习惯法在推动法治文明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并从习惯法思维在法律思维中的地位以及发现习惯的具体方法等方面分享了思考。


116C7


互动环节,孙瑞玺就同学们的提问进行了回应与解答。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迟德强副教授就国际法上习惯与国内法的区别分享了思考,并以具体的案例分析了习惯在仲裁中发挥的作用。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宋保振副研究员就习惯的界定、习惯在司法裁判中运用困难的原因以及将习惯引入司法裁判以保有中国法律独特性的意义等方面发表了见解。


文 | 张安珂

图 | 李苇杭

审核 | 董雪梅 付本超

版权所有: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首页(欢迎您)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投稿邮箱:lawschoolwangzhan@163.com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滨海路72号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青岛校区     邮编266237

          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5号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洪家楼校区    邮编250100

版权所有: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首页(欢迎您)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投稿邮箱:lawschoolwangzhan@163.com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滨海路72号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青岛校区     邮编266237

          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5号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洪家楼校区    邮编25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