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史学会2010年学术年会暨“吏治与法律文化”学术研讨会,于9月18~19日在享有“塞上江南”美誉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银川市隆重召开。年会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西北政法大学与宁夏司法警官学院承办。法律史学界100多名专家学者应邀出席,我院武树臣教授、林明教授、马建红副教授参加了本次年会。参加年会的专家学者在“吏治与法律文化”的主题研讨中,既有对古代中国吏治体制的宏观解读,也有从档案材料或文牍简帛中对传统吏治文化的条分缕析,在对古人“同情地理解”中,提炼其传之久远的政治智慧以关照当代生生不息的现实人生。
刚刚“回归”法史研究队伍并加盟我院的武树臣教授,在大会发言时,结合自己在司法实践中的观察,就法史研究等重大问题阐发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首先,法史学者要明确自己的历史责任,也即要客观地再现历史,深刻地体味当今,科学地预见未来。其次,法史的研究必须以对中西方古代社会特点的深刻认识为基础。他认为,西方社会的特点是以不断提高人类对自然界的控制力来证明上帝万能的基督教精神;以获得充分物质与虚拟财富为目标的商业精神;在多党民主政体之上的完备法律制度。而中国古代社会的特点则是把在不断调整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中获取宁静与快乐作为终极目标的人生哲学;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及其产物的宗法家族社会;凌驾于家族之上的集权官僚政体。法史学者的研究必须立足于此。另外,法史研究还应注意中国古代文明的这些特点,如进入文明的超越性和早熟性,文明结构的多样性、混合性及文明行进的缓慢性和激变性。第三,在对待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成果上,“批判其落后的糟粕,吸收其优秀的成果”永远是法史学者应取的科学态度。最后,武树臣教授还指出,中国法史学研究正面临着重要的历史转折。他认为,以往以通史刑法志、历代刑法典或者经、史、子、集为材料的研究方法已经接近尾声,而以近年大量出版的基础法史史料为研究对象的新研究方法已经开始。在这一点上,社科院法学所的杨一凡先生三十年来的法史史料整理工作,对推动这一转折可谓功不可没。武树臣教授的发言引起了与会学者的共鸣。
我院其他参会教师也向大会提交了论文并积极参加了分组讨论。林明教授的发言提纲是“古代官吏司法责任的追究原则”,认为其追究原则包括严格责任追究;官吏犯罪的整体特权与特殊加重相结合;司法活动中的过程与结果的兼顾追究;司法官吏的各负其责与连带责任追究;区分公罪与私罪原则等。马建红副教授向大会提交了题为《乔伟以法治吏思想研究述要》的论文,她对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创建人乔伟教授在古代以法治吏思想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总结,认为乔伟教授的研究无论是对史料的占有和运用,还是对其制度、思想源流和沿革的清晰梳理,都展示着其深厚的学术功底,而乔伟教授在研究中既立足于史、又不囿于史,使那些久远的历史知识“活过来”并加以古为今用的研究方法,值得我们当下的学人学习和借鉴。
大会还组织与会学者对西夏王陵等景点进行了学术考察,在“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的故地,体味中华民族历史的绵长与厚重,别有一番意蕴和情趣。
(马建红)
中国古代社会与中国法律史学
武树臣
感谢东道主的邀请,使我得到宝贵的学习机会。这两天听了许多老师的发言,获益良多。借此机会,我想讲四个问题。
一是法律史学研究者的历史责任。作为中国法史的研究者,其社会责任是:客观地再现历史,深刻地体察当今,科学地预见未来。作为教师,还有一个职业责任,就是给学生们一个真实的知识,特别是国情知识。使学生们进入社会以后能够顺利地生存和发展。
二是中国古代文明的历史特点。中国古代文明与西方文明相比较,具有鲜明的宏观对照性。西方文明由三部分组成:一个是以不断提高人类对自然界的控制力来证明上帝之万能的基督教精神;一个是以不断获取物质财富包括虚拟财富为目标的商业精神;一个是以多党民主为基础的完备的政治法律制度。中国古代文明也由三部分组成:一个是在不断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的过程中品味人生之愉悦的人生哲学,一个是以自给自足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宗法家族社会;一个是中央集权的官僚政体。这两种文明分别是两种不同的经济、政治、文化、历史条件的产物,它们本来无所谓高低贵贱。但是两种文明一旦接触,生产力发达的一方就占据优势并且引领发展方向。而弱势一方仍然有机会再度走向辉煌。
中国古代文明还有许多微观上的特点。这包括:文明诞生的超越性、早熟性,文明构成的多样性、混合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