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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霞教授参加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
作者: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网站        发布时间:2010-11-16        阅读量:

    11月6日——8日,李霞教授赴海南大学参加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学术年会。此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主办,海南大学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承办。会议围绕纪念1950年《婚姻法》颁布60周年、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权立法问题研究、家庭暴力防治问题进行研讨。来自全国各地的理论界和实务界11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

    李霞教授向大会提交了“民法成年监护制度的新里程碑”的论文并参加了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保护组的讨论。

    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的规定,李霞教授认为:《司法解释(三)》强行规定了婚后房产的归属,保护了有房一族的合法权益。从经济角度讲维护了购房者的风险避让和财产保值,但折射出婚姻的依附性。因为,按中国的民间传统,通常是由男方提供婚姻住房,现在,假如一对夫妻为结婚贷款买了一套住房,男方拿出30%的房款首付,婚后要在工资里缴纳10年,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丈夫所剩工资已经不能满足家庭的日常开销,得靠妻子的经济收入才能维持婚姻和家庭的正常运转。妻子对家庭日常经济开销的资产投入在离婚时反而成为看不见的资产了,而丈夫对房子的还款在离婚时成为看得见的有形资产,《司法解释(三)》规定了配偶一方婚前按揭、婚后偿还且离婚时房子的所有权就是配偶一方的立法精神,强调的是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谁就有所有权,这对无房一方的妻子明显不平等。因此,关键是在这期间要怎么分割婚后的共同债务问题。《司法解释(三)》显然这部分没有具体提出可行性方案。李教授的观点受到了与会学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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