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晚8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二级大法官、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客座教授张军莅临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学术报告厅,为广大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学术报告。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校长徐显明教授和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一级教授武树臣担任评议人。报告由我院院长齐延平教授主持。
张军副院长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内涵进行了概括。他指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即指法官根据自己的理解用衡平的方法对法律进行校正的权利,并认为法官在进行自由裁量时需要对立法者观念进行研究,从立法者的角度作出判断。张军副院长阐述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四个标准。第一,自由裁量是法官严格依法进行的裁判,自由裁量必须在法律规范内进行并且结果必须有法律依据;第二,自由裁量只能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如案件证据、客观事实、法庭事实进行判断;第三,自由裁量是在法官个人法律意识支配下做的自有判断;第四,正确的自由裁量应是具有最好社会效果的裁判,须让人民满意、让大多数人赞成、符合社会发展潮流并且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法官在自由裁量时必须讲政治、顾大局,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基准。张军副院长结合其丰富的实务经验讨论了自由裁量与司法能动和司法专横的关系,并从社会和法院两个角度阐发了自由裁量对于审判实践的重大意义。张军副院长凭籍自身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审判经验,对法官自有裁量权这一论题娓娓道来,思维缜密,诙谐生动,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法学探讨提供了实务和理论相结合的全新视角。
在评议阶段,武树臣教授从中国古代体现自由裁量权的法律制度和现代判例指导制度两方面出发,提出了自己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的宝贵观点;徐显明校长则以中国古代县衙审判和现代纽伦堡审判为例,针对张军副院长关于自由裁量权的报告进行了精彩点评。三位大师学者的报告、讲评、评议观点交相辉映,引起在场师生的强烈反响和共鸣。最后,齐延平教授代表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师生向张军教授表达了希望能经常莅临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施教法科学子的热切期盼,持续两个多小时的学术报告在经久不息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作者:王娜、程衍,图:杨云雷,编辑: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