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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成功举办第九期“齐鲁刑事法论坛”
作者: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网站        发布时间:2013-12-05        阅读量:

      12月4日晚,由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主办、齐鲁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九期“齐鲁刑事法论坛”在逸夫法学楼乔伟学术报告厅隆重举行。此次论坛的主题为“行政执法证据何以进入刑事诉讼”,我院冯俊伟博士担任主讲,副院长周长军教授担任主持,济南市中院刑一庭副庭长吴万秋、我院柳砚涛教授、胡常龙副教授出席论坛,并做精彩点评。

    首先,周长军教授对冯俊伟的学术成果进行了简单介绍,冯俊伟博士作为我院新引进人才,在证据科学和刑事司法研究领域有比较好的研究。同时,周长军对吴万秋副庭长、柳砚涛教授以及胡常龙副教授的到场点评表示热烈欢迎和感谢。

    报告伊始,冯俊伟博士据以例证,针对案件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引出报告主题——“行政执法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范围以及如何使用”,他认为:对于行政执法中的证据应从“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两方面进行分析,并在接下来结合具体法条和实际情况分三部分讲解。报告第一部分是对行政执法中取得的“言词证据”能否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进行探讨,目前法学界主要存在赞成说和反对说两种学理争论,冯博士也对此问题表明了自己的基本立场: 行政执法中取得的言词证据一般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但存在例外情况。第二部分,冯博士对行政执法中取得的“实物证据”能否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分三种情形进行说明:一是行政机关在正当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实物证据,这要求对其提供必要的权利保障,对此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采取了不同的审查模式,我国也设立了相应的双重检验标准;二是对于行政机关“假借行政调查之名”获得的实物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依据主客观相结合的综合标准进行评判;三是对于行政机关与刑事侦查机关“共同调查”获得的实物证据,主要依据主导机关的不同分情况进行讨论。最后,冯博士探讨了与行政执法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相关的几个问题。

    周长军教授对冯俊伟博士的报告做了总结归纳,吴万秋副庭长、柳砚涛教授和胡常龙副教授分别结合自己的研究领域和具体实务对报告做出细致点评。三位点评人均对冯俊伟博士的报告选题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该选题在学科交叉的角度上意义重大,并提出了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和建议。在互动环节,冯俊伟博士热情回应了同学们的积极提问。本次论坛使同学们对于行政执法证据如何进入刑事诉讼这一命题有了全新认识,获益匪浅,希望冯俊伟博士能够持续为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师生带来该领域研究的最新成果。


 

 

作者:文 / 韩建蕾 /王麒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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