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晚,南京师范大学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博士生导师、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党委书记李浩教授应邀在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逸夫法学教学楼316报告厅为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师生举行了一场题为“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举证责任”的学术报告。报告由我院副院长张海燕教授主持,由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人文社科一级教授杨海坤教授、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副院长周长军教授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明华博士担任评议人。耿利航教授、刘加良博士等众多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师生参加了本次学术报告。
本次讲座主要从举证责任的双重含义、如何避免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以及举证责任的正确分配等几个方面展开。首先,李浩教授讲述了事实认定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认为民事诉讼的中心任务是事实调查,而争议事实的认定又离不开证据,以此来引入报告的主题:举证责任。随后,李浩将举证责任分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并介绍了适用证明责任下判决的五个条件。李浩强调要尽量避免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关于避免的方法,他认为一是法院要适度介入收集证据的活动,二是要正确运用经验法则,三是要正确运用证明标准。最后,李浩讲述了正确分配举证责任的相关问题,他指出举证责任的分配实质上属于实体法问题,举证责任很大程度上能影响最后的判决结果。整场报告,为了帮助大家理解,李浩将理论讲述与案例讲解穿插进行,生动有趣,通俗易懂。
报告结束之际,周长军教授、王明华博士、杨海坤教授先后对李浩的学术报告进行了评议,并给出高度评价。周长军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谈了几点体会,提醒同学们在学习研究的过程中不要太局限于自己的专业。王明华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提出了理论与实践相互磨合。杨海坤从哲学的角度谈到了认识世界的难度。现场互动环节,同学们针对李浩的报告进行了积极热烈的提问,得到了李浩耐心、精彩的回答。同学们被李浩教授的学术素养深深吸引,对举证责任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有了更深入的思考和体会。
(文/查立 图/姚俐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