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上午、下午,巴伐利亚管理学院董事、巴伐利亚州前行政学院院长尔根・哈比西博士作客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101和201报告厅,为我院师生作了两场名为“现代立宪国家的特征”和“德国地方自治简介”的学术报告,报告由李道刚教授主持并翻译。
上午,哈比西博士主要介绍了现代立宪国家的特征,主要从历史回顾、立宪国家特征、宪法基本权利核心三个方面进行了介绍。在历史回顾方面,哈比西博士提到了17到18世纪欧洲的启蒙运动,并着重对三个人物的思想进行了介绍:洛克首先提出君主权力应受到限制,君主权力并非是与生俱来的,他的义务是为人民服务;孟德斯鸠则主张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互相制衡,以维护人民利益;德国康德反对绝对专制主义,认为国家是法制框架下人类的群体。
随后报告介绍了立宪国家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特征:1、一部成文宪法。现在除了英国、以色列、沙特阿拉伯尚没有一部成文宪法外,大多数国家都有一部成文宪法;2、民主原则。是一种“多数决的方式,同时又保护少数人”的机制;3、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宪法所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如生命权、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财产权,可以直接约束公权力;4、分权原则。孟德斯鸠主张分立、制衡权力;5、法治国原则。在司法独立的环境下,法官不接受任何政府的指令;6、依法行政。只有在行政活动中,公民才能真正体会到国家的存在。哈比西博士专门阐述了宪法禁止公务员肆意行使权力,并讲述德国行政比例原则的精神。他特别指出国家权力会不可避免地侵入私人领域,因此应在诸种手段中选择对私权损害最小的手段。
最后,哈比西博士阐述了宪法的基本权利核心包括人的尊严、民主原则、联邦制、社会原则、共和制等。要构建宪政国家需要人们的不断努力,最终的结果也是有利于每个人的。
下午哈比西博士主要介绍了德国的地方自治。首先对辅助性原则和地方分权原则进行了简要的介绍。辅助性原则译为地方自治有限原则比较合适,意指在基层管理范围内,能力范围之内的由基层自己解决,超出能力范围的再由更高一级的机关来解决。地方分权原则是指地方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自己的任务自己来决定和管理。在国家下面有法人组织和其他自治团体,如各州的广播电视台都是公法性的自治机关,内有监督委员会和行政委员会,人员来自社会各阶层。在德国公民可以通过游行示威来表达自己的意愿,政府没有权力来禁止,也没有权力禁止媒体进行报道,政府对自治团体的干预是很有限的。
近代史上德国的地方自治。近代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在德国大约已经有了200年的历史。自治管理意味着国家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力交给了自治机关。自治团体有机会用自己的方式完成原来应由国家完成的任务,避免国家的干预。地方自治实际上是民主的萌芽。其积极作用在于:公民可以自愿、自由地处理、管理身边的事务;可以在自治委员会里表达公民自己的意愿;可以在民主进程中学习接受多数人的意见。
巴伐利亚州有7万平方公里的土地,是德国16个州中土地面积最大的州。县是较大的自治区域;附属县的镇面积比县小,但是级别和县是同级的。
由于隶属于县的城镇具有典型意义,因此哈比西博士着重对其任务进行了介绍。它的任务包括两种:第一种是自身固有的自治任务,又可以分为义务的自治任务和自愿的自治任务,其中前者包括乡镇的建筑、设计和规划以及饮水的供应、废水的排放等,后者对乡镇当局的领导人比较有吸引力;第二种则是委托的任务。是原本应由国家完成,但由于经济等多种原因,由乡镇当局代替国家来完成,如结婚的等级制度、有关组织选举的工作。
城镇主权和城镇的机关。前者包括组织主权、立法主权、管理主权、财政主权和人事主权;后者包括市长、镇长或村民委员会主任、镇议会以及镇委员会。国家监督的权限包括信息权、批评权和替代权,以及对国家监管的补充说明。此外地方行政官员党派中立性也是十分重要的――行政官员不是为党派服务的而是为国家和人民。
提问阶段,哈比西博士解答了各位同学的提问,使我们对德国的许多制度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并与中国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对比。报告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