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日晚7点,清华大学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申卫星教授在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法学科研楼113学术报告厅为大家带来了一场题为“物权法定与私法自治w3Hnk-解读中国物权法的两把钥匙”的学术报告。报告由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周长军教授主持,由申政武教授担任评论人。
报告伊始,申卫星教授首先指出要从四个方面理解物权法定与私法自治的关系。
第一,物权法定,定什么?我国现行物权法规定物权法定包括种类法定和内容法定。申卫星教授指出,应当对法定“内容”进行司法解释,如明确界定物权变动条件,登记、交付成立要件,以及物权保护方式是否应当法定等。申教授认为,可以拔高物权法标准,但不可以降低标准。由于法律之外皆自治空间,因此物权法标准的提高并不会违背私法自治原则。第二,物权法定,依何法定?申卫星教授认为,除物权法外,合同法、行政法以及行政法规甚至司法解释,均有个别规定可以据以创设物权。第三,物权法定的前途命运如何?申卫星教授首先结合国内外物权法定之存废的相关学说,指出由于物权效力强大,若不规定物权法定,最终会将物债二体系至于土崩瓦解的境地,因此必须坚持物权法定。第四,物权法定之下还有意思自治吗?申卫星教授指出,物权法定与私法自治是自始至终贯穿于整部物权法之中的,法定之外皆自治空间,因此二者并不矛盾。
申卫星教授在报告中列举了大量国内外物权法的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其渊博的学识和儒雅的谈吐博得了在场老师和同学们热烈的掌声。申政武教授对申卫星教授的报告进行了深入透彻的点评。面对同学们的提问,申卫星教授耐心的作了翔实细致的回答。最后,周长军教授对申卫星教授的报告作了精彩的总结并给予高度评价。
撰稿人:刘文欢
审稿人:程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