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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中期筛选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6-04        阅读量:


为规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培养过程,完善硕士生培养制度,保证和提高硕士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中期筛选管理规定》及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硕士生中期筛选是在硕士生课程学习基本结束后,对其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情况、科研能力和身心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和评定,确定其是否具有继续攻读硕士学位的资格。

二、组织领导

学院硕士生中期筛选工作,由学院研究生办公室根据学校研究生院的时间要求统一部署。

具体要求如下:

1.学院成立中期筛选领导小组负责硕士生中期筛选工作。中期筛选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书记以及各研究所所长组成。中期筛选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硕士生中期筛选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2.硕士生开题按二级学科组成考核小组,指定1人为组长。小组成员由本专业或相关专业3-5名副教授或相应技术职务及以上的专家组成。导师可以参加考核小组,但不能担任组长。考核小组成员名单由学院中期筛选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根据论文题目所属方向分入不同的考核小组参加论文开题。

三、考核时间

硕士生中期筛选所有工作应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

四、内容和评定

硕士生中期筛选是对硕士生入学以来学业与思想道德情况的一次全面考察,所有类型硕士生均须参加。硕士生中期筛选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身心健康状况等。

(一)思想品德考核:主要考核硕士生平时的政治学习、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和组织纪律性。考核小组应结合硕士生政治课学习成绩,听取导师和辅导员的情况介绍和意见,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思想品德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

1.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有严重道德品质问题。

2.学风不端正,学习态度差,不尊重导师,使导师无法履行指导职责。

3.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严重处分。

(二)业务学习考核:以学科综合考试为主,结合硕士生的课程学习完成情况、科研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定。

1.学科综合考试:着重考核硕士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广度和深度,以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科综合考试法学硕士研究生采用理论题型,法律硕士(含法学、非法学)研究生采用实务题型。

2.课程学习:对照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分要求进行检查。

3.科研能力的考核应结合论文开题报告、论文进展情况和科研成果等进行。

4.业务学习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业务学习考核不合格:

1)学科综合考试未通过。

2)因主观原因未按期完成开题报告,或第一次开题报告未通过且按规定重新开题仍未通过者。

3)在科研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科研素质极差不宜继续培养者。

(三)患有疾病经治疗仍不能正常学习者,应终止研究生学习。

五、中期筛选结果及处理

根据研究生院有关规定,中期筛选结果分为优秀、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涉及到业务学习考核与开题报告的等级评定时,按照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三大培养类别进行,不区分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培养方式。

(一)思想品德考核和业务学习考核均合格者,视为中期筛选通过,准予按计划进入硕士学位论文工作阶段,继续攻读硕士学位。

学院在考核结果为通过的硕士生中评选优秀,优秀比例不超过参加考核硕士生人数的30%。关于优秀的设定:

1)按照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三类基数分配优秀名额。

2)为鼓励同学们的学术学习,各类型研究生在入学后、中期筛选前有作为第一作者、或者导师作为第一作者合作在CSSCI期刊(含扩展版和集刊)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的,视作当然考核“优秀”。

3)剩余优秀名额,分别在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三类硕士生中按照学科综合考试成绩由高向低划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期筛选结果视为暂缓通过:未修完规定课程或有课程考试不及格;未进行论文开题或第一次论文开题论证未通过;其他需要暂缓通过的情况。

对考核结果为暂缓通过者,培养单位应对其提出警告,限期再次考核合格后,可视为通过。未进行论文开题或开题论证未通过者不得进入硕士学位论文工作阶段。

(三)思想品德考核或业务学习考核不合格者,视为中期筛选不通过。考核不通过者,由中期筛选考核小组和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后报研究生院,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四)因故不能按时参加中期筛选的硕士生,应事先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批后,由学院另行安排时间考核。未办理延期手续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中期筛选者,按中期筛选不通过处理。

六、本办法由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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