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措施精准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的原则,经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后入库备查。认定结果作为学生申请或学院推荐获得各类资助的依据。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规范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全面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
认定工作,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宣传、组织、实施、审核工作,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分管本科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等组成。
第八条各学院以班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其中,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专业)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须在本班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根据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消费支出、家庭遭遇突发变故等情况,参照校区所在地当年规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殊困难和困难两个档次。
(一)完全无力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户或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子女、城镇低保家庭子女;
3.学生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特别严重;
4.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
5.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患重病或残疾需长期自费治疗;
6.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无力支付学费和生活费。
(二)有其他难以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情况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提供虚假证明,缺乏诚信者;
(二)不按要求如实填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查者;
(三)以家庭购买非保障性住房为理由申请认定者;
(四)家庭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者;
(五)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行为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前各学院向在校本科生发放《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调查表》。
第十三条学生资助中心统筹安排,与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
初次申请认定的学生须如实填写《调查表》和《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调查表》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公章即可。以上材料准备好后交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贫困户精准脱贫明白卡、建档立卡户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等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2.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3.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的大病支出证明(诊断书及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
4.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上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需提交《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二)量化评估和民主评议
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材料,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对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量化评估;根据量化评估结果,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内容主要包括:校园卡消费情况、娱乐消费情况、奢侈品消费情况等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等。评议结束初步确定班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量化评估和民主评议时应充分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和隐私,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采用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学生生活学习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但没有提出申请的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可提议该生按程序参评。
(三)学院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四)认定结果公示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认定结果确定及建档
学院在认定结果公示结束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学生资助中心, 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定认定结果。各学院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因档案内容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学生毕业1年后以适当形式销毁。
第十四条学院应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实施动态调整,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及时告知学院,提交《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调整表》,补充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二)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好转,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时,应及时告知学院,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或学院有权更改数据库中原认定结果或取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1.有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2.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3.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可以保障本人学习、生活费用但未主动告知学校者。
(三)补充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按本人申请、班级(专业)评议小组评议、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进行。学生本人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的,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报学校备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每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复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校园卡消费查询等方式,核实认定结果。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等方面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取消认定资格, 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档案和诚信档案,并将其作为学生获得各项资助的重要依据。学校根据资源总量和学生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各类资助,学院精准分配资金名额,明确重点受助学生,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定制资助方案,做到资助工作精准到位。
第十七条学校在网络公众平台设立意见反馈信箱,并开通意见反馈电话,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山大学字〔2007〕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