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19点30分,西北政法大学民法商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院长、博士生导师张翔教授在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青岛校区振声苑E305为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改革开放四十年民事立法回顾与展望”的学术报告,该讲座系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改革开放四十年系列学术报告之一。本次讲座由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院长沈伟教授主持,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副院长王丽萍教授出席本次讲座。
讲座分四个环节进行。第一环节,沈伟院长代表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对张翔教授的到来表示了热烈欢迎。第二环节中,张翔教授围绕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民事立法的回顾与展望进行了专题讲座。第三环节为听众互动与提问。第四环节中,王丽萍教授就讲座内容进行了点评,对张翔教授带来的精彩讲座表示感谢。
张翔教授从七个方面对“改革开放四十年民事立法回顾与展望”这一主题展开了讲解。
第一部分,张翔教授首先回顾了中国民法典的百年历史,分为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两个时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的民事立法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两草一法”,即清政府时期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北洋政府时期1925年完成的《民国民律草案》以及民国政府时期1930年完成的《中华民国民法》,张翔教授分别就这三部立法的体系和内容作了讲解。对于建国后的民事立法,张翔教授分别介绍了50年代、60年代以及80年代我国民事立法的概况。至1986年形成了我国“以《民法通则》为核心,诸多单行民事法律并存”的民事法律体系,同时也确立了我国“由零到整”的民事立法方式。张翔教授指出,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由零”阶段已经结束、“到整”阶段已经开始,立法重心从内容过渡到体系。
第二部分,张翔教授就“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问题进行了介绍。首先,张翔教授指出,设置“法律责任”一章,是我国立法的传统,对于民事立法也不例外,如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采取九章制,其中就单独设有“民事责任”一章。张翔教授对该问题进一步作出阐释,我国最初的“民事责任”独立成章,不过是立法习惯的结果,而不是理论研究的结果,《民法通则》中“独立成章”的并不是侵权责任,其内容除侵权责任外还包括有违约责任。相比较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我国《民法通则》的这种立法方式很有特色,因此,未来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独立成编是很有可能的。
第三部分,张翔教授通过与德国民法的立法体例相比较,讲述了为什么“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是一个特色。首先在结构上,德国民法采取五编制的总分结构。其次在立法技术上,德国民法将人与人的关系分为两大类,即支配权和请求权。请求权又可划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所引起的交易、互通有无、返还财产请求权,另一种是基于侵害他人引起的特定人之间的关系所产生的请求权。后者又可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支配权已经丧失、用金钱弥补的请求权,二是支配权没有丧失、但是受到妨害的请求权。把这几种请求权重新组合之后,可以分为债权请求权和绝对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纳入债权编,绝对权请求权纳入物权编或其他绝对权编。在德国民法上,只有“侵权之债”,而不存在“侵权责任”。
第四部分,张翔教授介绍了《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的依据。首先,张翔教授讲述了何为侵权责任。所谓侵权责任,是指违反了基于原权产生的原权义务、而产生的救济权义务,当原权为“绝对权”、“绝对性法益”的时候,“救济权”所对应的义务即为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共规定了八种侵权责任的类型,其中仅第六种赔偿损失为侵权之债。其次,张翔教授介绍了《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的理论基础,一是“发展空间说”,即传统的债法体系难以为侵权法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二是“债”与“责任”不同说,即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是“责任”,而不是“债”,侵权责任的多种形式中不完全以财产给付为内容。
第五部分,张翔教授介绍了“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对于侵权法体系的影响,其核心在于“侵权责任请求权”的不同质性问题。张翔教授指出,尽管在《侵权责任法》中八种侵权责任是呈现并列关系,但并非没有区别。侵权责任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属于绝对权请求权,具有排他性且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并且完全不考虑过错;而赔偿损失属于债权请求权,具有平等性,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并且存在需要“过错”与否的问题。张翔教授通过具体案例介绍了二者的区别,由此得出结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八项侵权责任,虽然都为侵权责任,但其具体要求是不同的。《侵权责任法》通过“侵权责任”将其归结在一起,掩盖了其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不仅导致了八种侵权责任的不协调,而且导致了《侵权责任法》全文的不协调。
第六部分,张翔教授讲述了“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对于物权法体系的影响,其核心问题是,在未来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这两个概念还要不要存在。张教授首先介绍了什么是“物权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并指出,《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意味着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被列为侵权责任,与物权法的规定重复。另外,将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列为侵权责任,无法体现“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性质差异。这意味着《侵权责任法》无法体现《物权法》中“物权的保护”和“占有”两部分中分别规定这两种请求权的立法精神,也无法表现《物权法》中对这两种请求权行使的不同规则。
第七部分,张翔教授介绍了“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对债权法体系的影响,其核心问题在于民法典是否需要“债权编”的问题。在传统民法中,债权编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的前提下,将侵权之债抽离出来规定于《侵权责任法》,会使得传统债权法仅剩下三个部分。以“合同法编”取代“债权编”,势必会引出一系列的问题,其一,合同的转移、保全和消灭是否适用于其他债权的问题。其二,以合同法取代债法导致债权概念的消失,将会动摇民法的一系列基本制度,如诉讼时效的规定、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以及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制度规定在哪的问题。张翔教授指出,《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会影响整个民法典体系,形成总则、人格权、物权、合同法以及侵权责任法并存的民法典体系。
在互动环节,张翔教授对于同学们的提问作了认真地解答。有同学问到,人格权是否应当独立成编?张翔教授指出,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只有乌克兰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对于人格权来讲,由于其主体和客体是合二为一的,因此不存在物权的逻辑,该权利是否具有意义影响着人格权能否独立成编。有同学提出,侵权责任中的其他请求如赔礼道歉是否为侵权之债?张翔教授回答到,债的本质是一种给付,可以是物、劳务等。以赔礼道歉为例,其付出的歉意不应作为给付的标的、不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因此不应认定为侵权之债。
讲座最后,王丽萍教授对讲座作了点评。王丽萍教授指出,张翔教授深入浅出地将民法典这一重大立法问题娓娓道来,很多问题貌似简单又很复杂,基础又深奥,需要大家认真思考和领悟;其中关于“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的问题,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当前,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已经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就包括侵权责任独立成编的民法典结构问题。如何立足中国国情,运用中国智慧,解决中国问题,如何做到在继受大陆法系民法典体系传统的基础上、借鉴吸收英美法系中的先进制度,编纂一部能够屹立于世界民法典之林、21世界民法典代表之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王丽萍教授鼓励同学们积极为我国民事立法建言献策,尽一份法学学子的绵薄贡献。最后,王丽萍教授再次感谢张翔教授带来的精彩讲座。现场气氛热烈,同学们在这次讲座中获益颇多,本场学术讲座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主讲人简介:
张翔,男,1969年生,陕西临潼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陕西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司法考试民法辅导教师,著有《指南针民法攻略》,被学生称为“民法萌叔”。
1991年取得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97年取得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师从寇志新教授;2006年取得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师从马俊驹教授;2008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完成博士后研究任务并出站,合作导师为王利明教授。研究方向为物权法、人格权法,在《法学研究》、《法律科学》、《法商研究》等法学核心刊物,发表论文二十余篇。主持并完成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重点项目、国家博士后基金项目、司法部基金项目等多项研究课题。
文/杨贞祥 图/陈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