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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范进学教授在我院作学术讲座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03        阅读量:


11月30日晚7点,上海交通大学范进学教授予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青岛校区华岗院北楼526作了一场题为“宪法修改与新宪法秩序的建构”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王德志教授主持,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郑智航教授出席。

讲座内容主要围绕两个问题展开,即“2018年修宪如何重构了中国宪法秩序”和“新宪法秩序对中国及人类未来发展的影响”。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范进学教授指出,2018年修宪是对1982 年宪法及1988 年、1993 年、1999 年和2004 年四次宪法修改以来所确立的中国宪法秩序的重大调整与重构。

所谓“宪法秩序”的概念,范进学教授介绍了美国宪法学家马克·图施奈特的观点,并指出宪法制度性秩序的构成要素离不开两个关键词即制度与原则。制度和原则构成了宪法秩序的两个重要内容,社会成员对宪法所确立的制度与原则的共同遵守使得一国的宪法秩序得以形成。对第一个问题即“2018年修宪如何重构了中国宪法秩序”,范进学教授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详实的阐述:

第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宪重构了宪法指导思想。范进学教授指出,宪法指导思想是宪法的灵魂和核心,是宪法解释和宪法实践的基本原则。范进学教授首先对自1982年宪法制定至今我国在修宪过程中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的入宪历程进行了体系化梳理。另提出,我国宪法不同于西方宪法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对宪法指导思想建构的极其重视,主要缘于中国共产党一党长期执政,将党的指导思想写入宪法对国家治理和党政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其成为我国宪法最新指导思想是具有鲜明时代性的正确选择。

第二,本次修宪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载入宪法条文之中,是对我国国体重构的体现。范进学教授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法治最大区别即在于是否坚持党的领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容构成中党的领导同样占据了重要地位。政党作为合法性建构的载体,是一切合法性的源泉。因此,必须旗帜鲜明地突出和明确党的领导在制度架构中的重要地位。

第三,监察委员会的设立重构了政体。范进学教授首先点明2018年修宪解决了监察委设立的正当性问题,使得监察委设立以及监察权的赋予于法有据。监察委作为国家的监察机关,从国家意义上来说,首先需要强调其作为政治机构的政治性特性,其次才是以国家行政机构存在。宪法上所规定的监察权是一种独立的、新型的国家权力,此项改革提供了一种政治体制改革的全新思路即党政一体化改革。

第四,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是对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重构。2018年修宪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方案》均提及将“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并赋予其“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五个功能。范进学教授认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设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具有极大的推进作用,并可以上述五个功能定位为思路进一步讨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未来的运作方向。

第五,国家主席任期制的改变重构了党和国家核心领导体制。范进学教授提到,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内容删去,保证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同时兼任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这种“三位一体”的国家领导人体制的一致性。同时,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并未对国家主席任期进行限制性规定,2018年修宪使《中国共产党章程》与《宪法》在此问题上实现了形式统一,是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加强和完善。

其中在对第二个大问题的阐述上,范进学教授从四个方面对新宪法秩序的确定对中国及人类未来发展的影响进行了解释。第一,新宪法秩序为党政一体化制度改革提供宪法基础,确保了党的领导在国家制度层面的切实实现;第二,宪法实施保障的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置为宪法实施提供了一种新的制度选择;第三,在全球处于大变革大调整的特殊历史时期,新宪法秩序的构建为世界提供了一种中国方案;第四,宪法指导思想的重构为党和国家确立的总体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根本法保障。

最后,王德志教授对讲座进行了总结,感谢范进学教授以详实丰富的语言对我国宪法修改及新宪法秩序重构这一问题进行的系统化梳理和论述。同时王德志教授对宪法指导思想的重要性予以明确,并指出西方和中国宪法指导思想的根源性的区别。王德志教授指出马克思主义与西方主流思想价值并不具有一致性,就我国宪法中宣扬的主流思想价值的内涵这一问题提出思考的必要性,并强调了在法学研究中进行批判性借鉴的重要性。在提问环节,同学们就国家和党的指导思想入宪、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念的开放性与否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范教授对此也予以了精彩回答,本次讲座在掌声中圆满结束。

 

主讲人简介:

范进学,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长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博士后,法学理论学科带头人;中国人民大学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比较宪法学研究所兼职研究员、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兼职教授,研究方向为宪法学、法理学;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宪法宣讲团成员。代表性著作:《现代劳动法》、《法的观念与现代化》、《权利政治论》、《宪法解释的理论建构》等。


 






(文/陆叶 图/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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