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苏州大学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上官丕亮教授做客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进行了题为“合宪性审查的法理逻辑和实践探索”的学术报告。本次讲座由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王德志教授主持,李忠夏教授以及柳砚涛教授作为与谈人出席了讲座。
讲座伊始,上官丕亮教授以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宪法权威导入了本次讲座的主题:合宪性审查已经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法学界的热门话题。首先,上官丕亮教授为我们辨析了合宪性审查与司法审查、备案审查、宪法诉讼等概念的区别与联系。上官丕亮教授解释了国外法院型合宪性审查的法理逻辑。他介绍,汉密尔顿是阐述合宪性审查法理的第一人,其认为解释法律是法院的正当与持有的职责,若法院无这一职责,一切保障公民权利的条款将形同虚设。在众多有关违宪性审查司法化正当性的论述中,最有影响力的有代议补强论、二元民主论。接着,上官丕亮教授提出了我国人大合宪性审查法理逻辑的思考,对此,他提出了两点正当化依据:首先是基于宪法至上地位,再者是人民当家作主论。因为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行使自己的权力,加之国家权力的配置主要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展开,所以一切重大问题,包括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应当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
随后,上官丕亮教授又谈了几点中国人大合宪性审查的实践探索,具体为人大及常委会的事后审查和法律草案的事前审查。前者教授以澳门特区基本法、香港特区基本法以及内地香港“一地两检合作安排”符合宪法为例,后者教授也以《监督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2018年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后的六个合宪性审查实践为例,阐明了我国人大合宪性审查并非纸上谈兵。
然而我国人大合宪性审查存在“自己监督自己”的不足,难以彻底解决人大及其常委会自己立法违宪的问题,故自1982年以来,学者一直呼吁建立独立的违宪审查机构,借鉴外国经验,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来负责违宪性审查工作。这对于我国而言需要长期的努力,当务之急是应当推动人大及常委会更好的发挥合宪性审查的自我纠错功能,积极启动对生效法律的事后型审查工作。
最后,上官丕亮教授建议结合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初步实践及不足,呼唤合宪性审查的法律理论创新,以促进我国合宪性审查的进一步发展!
在与谈讨论环节,王德志教授指出要重视党中央在宪法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并且关注宪法实施的其他方面,与上官丕亮教授进行了学术探讨。
提问环节,有同学对于事前审查机制以及宪法能否作为裁判依据等问题提出了疑问,上官丕亮教授以及我院王德志教授积极作出解答,与同学们亲切互动。
主讲人简介:上官丕亮,宪法学博士后,苏州大学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教授、博士生导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研室主任、宪法应用研究中心主任、《东吴法学》编辑,兼任苏州大学王健学院工会主席、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宪法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委员。
文/扈梦真
图/王艺霏
审核/王德志
编辑/左东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