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6日,南京大学彭岳教授做客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为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WTO司法造法与上诉机构改革”的学术讲座。本场讲座由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姜作利教授主持,黄世席教授、高乐鑫博士出席了讲座。
讲座伊始,彭岳教授对主题进行了背景介绍,近期WTO上诉机构的两位成员任期即将届满,在成员不足三人的情况下,会产生法律效果悬而不决的情形,而成员的不足是由美国指责上诉机构的相关做法构成先例,因而属于“越权”行为引起的,争端解决报告先例价值之争便与WTO体制改革存在了关联。
彭岳教授以美国指责上诉机构的其中一个重点“罪名”——先例价值声明为切入点进行了阐释。首先,彭岳教授指出先例价值之争的制度根源,美国“先例价值的声明”直指司法造法困境,争议的实质不是否认上诉机构司法造法,而是司法造法应受何种机制的限制,彭岳教授从法律话语、宪政结构和现实政治限制机制分别进行了讲解。
随后,彭岳教授以生动的案例梳理了判决获得先例价值的三种模式,指出美国是将“令人信服的理由”标准放置在规则模式下加以评价,所用到的基本概念与普通法语境下的遵循先例原则相似,因此美国对于DSB司法实践的指责具有高度合理性;但这与法理一致性原则下的争端解决报告产生了定性分歧。因此彭岳教授在讨论相关改进方案之前,先讲述了上诉机构“令人信服的理由”标准产生的背景、意义和影响,彭岳教授认为这一标准应当是一种处于遵循先例原则与一致性法理原则之间的中间状态。
最后,彭岳教授阐述了先例价值之争的改革启示。通过分析上诉机构改革面临的“司法三难困境”,指出洪都拉斯提出的“重复规则”方案更具针对性。最后总结道,如果美国的诉求正当,应合理对待,考虑如何在现有制度下,消除美国的忧虑,使上诉机构对成员国更加负责。
互动环节,彭岳教授谈及了对 WTO关于判例法制度设计的理解;此外,以p2p为例,解答了“金融审慎措施”与“为金融审慎原因而采取的措施”这二者的不同。
点评人黄世席教授从学科交叉的角度,对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的相关内容谈及了自己的看法。
讲座最后,姜作利教授总结道,彭岳教授的分析精道、语言通俗易懂,新颖的观点为老师和同学们提供了新的信息。姜作利教授同时认为,从经济的角度分析,各种国家应做到相互博弈,但撇开美国而谈是不理智的,因而赞同彭教授的观点。
主讲人简介:彭岳,法学博士、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大学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副院长。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第四届江苏省优秀青年法学家、南京市委法律顾问。著有《贸易补贴的法律规制》(2007)、《跨境证券融资的法律规制:以境外公司在境内上市的监管为视角》(2011);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上发表论文60余篇,其中17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转载,主持和参与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目前在南京大学从事国际经济法学、经济规制法学方面的研究,开设国际经济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财税金融法等课程。
文/王玥
图/徐豪
审核/姜作利
编辑/史志强